A:
您好
一、租賃契約是承租人與出租人就租賃標的物、租金及租賃期間達成合意即成立,縱若是口頭上達成合意亦可,不以書面契約為必要,書面契約僅是方便日後發生爭執時,可作為證據之用。倘雙方就租金是以每月新台幣20500元達成約定,縱使書面合約誤寫為每季為20500元,亦從各項證據及標地物所在租金等客觀事實判斷,即可明確判斷書面合約記載每季20500元是明顯錯誤,承租人不能執以契約記載內容為由,每季僅給付20500元。
二、民法法第437條規定:「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租賃標的物出現大面積裂痕,倘不影響建物結構而無安全性問題,承租人是不得片面主張終止租約,僅可請求出租人修繕,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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