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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公司法第 2 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自然人與法人係為不同之人格,不可混為一談而謂法人進行契約等法律行為時,即等同於自然人之契約法律行為。如是公司名義與網路商店簽約,而非以您個人名義簽約,僅由公司負責清償契約債務,因為自然人與法人為不同權利義務主體,自然人負責人僅是代表公司對外簽約,實際契約當事人還是公司,不是負責人個人,故公司負責人不須負公司債務之清償責任。除非股東有公司法第 99 條第二項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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