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本人前陣子接了一場水電工程,再把水的部份分包給人做,而自己做的部份,這樣應該沒違反任何法律吧?
2.再來我的上包不知為何把我跟他簽的合約公開,讓我的下包知道內容,請問這樣有沒有違法?
3.到第二期請款時,合約上的工作都已完成,(確實有拖到工期),但上包卻有一堆理由不付款,因本人還有其它工作,再等我的情況下,
說出了(款不請了,不做了)這些話,這些話被上包拿來當理由把我強制解約,錢沒給我,還要我賠償,請問我要怎麼告他們對我強制解約?
感謝!
A:
您好,
您可依承攬工程契約向定作人請求給付工程款,惟您應舉證完成工作部分之項目。按承攬,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定有明文。而承攬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定作人固仍應就承攬契約終止前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給付報酬,惟承攬人請求該項報酬者,自應就其承攬契約終止前已完成之工作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6號判決意旨參照)。
承攬契約之終止,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並無溯及效力,故承攬人仍得依契約終止前之承攬關係,請求定作人給付其已完成部分之承攬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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