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想請問關於我方為有限公司替建設公司工作、爲點工制、勤前教育訊練表單的抬頭也是建設公司的、建設公司方給予表單、因有些師傅貪突方便、固無親自簽名、建設公司方現以這為由、向我方提告詐欺,我方為點工制、實質監督方乃建設公司、建設公司也有派1人每日到場監督工程到場人數,請問此案我方該如何自保?
謝謝您~
A:
您好,
按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故如對方要提告詐欺,可能會是以意圖為私人不法之所有,製作不實之施工日報表等欺騙有施工事實等理由。
您應備妥確實有在現場施工之工人名冊、並整理該工程之工人之工作時間,如對方提告詐欺,您必須向檢察官說明確實有施工之工人姓名、施工時間,由檢方傳喚工人到庭作證,證明您確實有派工施作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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