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想請教有關工作合約相關法律諮詢:
1.「錄用通知書」上寫合約期限3年,且無提及任何年限相關之條件,例如到職獎金或是期限達成獎金等條件(員工按公司要求有回簽該通知書代表答應任職),而後雙方在「僱用契約書」合約簽訂為不定期合約,並且合約中未提及除保密協議以外的違約金條件,請問員工任職超過合約訂定之試用期但未滿3年的情況下提出離職是否違約?
2. 同上合約,如果員工任職超過試用期但未滿3年提出離職,且無任何傷害公司名譽或利益事實,公司是否可在雙方簽訂之合約未明定賠償條件的情況下要求教育訓練費用等賠償?
謝謝您。
A:
「錄用通知書」上寫合約期限3年,且無提及任何年限相關之條件,例如到職獎金或是期限達成獎金等條件(員工按公司要求有回簽該通知書代表答應任職),而後雙方在「僱用契約書」合約簽訂為不定期合約,並且合約中未提及除保密協議以外的違約金條件,請問員工任職超過合約訂定之試用期但未滿3年的情況下提出離職是否違約?
同上合約,如果員工任職超過試用期但未滿3年提出離職,且無任何傷害公司名譽或利益事實,公司是否可在雙方簽訂之合約未明定賠償條件的情況下要求教育訓練費用等賠償?
一、勞動契約原則上為不定期限,除非是臨時性、短期或季節性的工作,否則,不能約定3年期間的勞動契約。至於您的工作是否為臨時、短期、季節性的工作則要視您的工作性質而定。
二、但如果您的工作是臨時、短期、季節性的工作,而有規定未達3年期間內離職的賠償金,則有可能要賠償給雇主。
三、以上僅按照您的敘述扼要說明,詳情仍需確認您的完整資料內容進一步分析。若之後仍有相關的離職等法律問題,建議您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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