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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不敷出,虧損嚴重,想要申


鄭OO 發問於 2023-08-20 | 臺南 | 製造業

Q: 公司因為疫情後景氣影響,導致收入不足以支付貨款,銀行的信保貸款,租賃公司的機械貸款與周轉金,有設定房子給租賃公司,連帶保證人名下還有一塊持分農地,公司目前戶頭內仍有部分現金,也還有部分應受帳款。請問公司申請破產有機會嗎?連帶保證人的持分農地也會被強制執行嗎抵債嗎?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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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破產在實務上比較困難,公司可以使用清算解散程序。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負同一責任,故如債權人對連帶保證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其財產可能被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
按「破產,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下列各款,為財團費用:㈠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㈡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95條、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破產制度乃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無法以其自身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清償時,得透過法院介入,強制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依一定變價分配程序,使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獲得滿足,並使債務人得由債務中脫身之程序,其中由債務人全部財產所構成之破產財團,即為破產債權得否公平受償、破產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倘債務人確無絲毫財產可組成破產財產,或破產財團雖勉強組成,然該財產尚不足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縱使予以宣告破產,破產債權人亦無法透過破產程序而受有清償之機會,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又債務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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