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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中止契約,7天特休只給1天

中止契約,7天特休只給1天


陳OO 發問於 2023-08-20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你好 我想請問 我是111/07/01入職,但公司經營不下去決定做完8月底就結束營運,所以跟我契約中止,關於特休的部分,老闆說我只剩一天的特休假,我只排過三天的特休假,就是滿半年的三天特休,公司並無直接告知是用哪種算法,只告訴我說滿一年的7天,因為沒有要繼續營業所以不能有7天完整特休,老闆的算法是(2/12)*7=1.1天,所以老闆的算法是合理的嗎?
中止契約不是應該結清嗎? 我真的只有1.1天?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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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因此,主要的特休兩種制度,原則上是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一般主管機關是建議雇主適用週年制,但使用曆年制的公司也沒有違法;建議您向公司人資確認使用的特休制度。

如以週年制計算,您半年的特休3日已休畢,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間有7日的特別休假,跟公司有無結束營業無關;如您在112年8月31日公司結束營業前未休畢特別休假7日,可依法請領未休日數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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