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勞動部函釋,可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依照上開勞動部函釋意旨,可知制服費用本來就是公司應該要支付的勞務成本,若因勞工未做滿3個月離職,轉而要求勞工負擔制服費成本,並不合理。因此,如您所述,若公司要求您賠償制服費用2500元,您可以拒絕賠償,若公司從工資扣除,則屬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二項本文:「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而得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並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給付被扣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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