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現在是在某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了5年多,公司從前年開始有久任獎金,規則是需要任職兩年以上,並績效到一定的等級才有。
前兩年因為公司並沒有執行績效審核的方式,所以獎金都有發放,但是今年,突然在獎金發放前一個月讓部門主管進行績效考核,並規定部門內必須要有部分員工績效不合格,導致部分員工是當久任獎金發放後,才知道公司有這樣的制度,員工也是問了相關部門才知道這個獎金只非全部人都有,損失了一大筆獎金。
關於績效並不是個人表現進行評級,而是公司有規定需要部份人無法領到,且公司沒有事前告知造成員工誤解以及評級是只透過部門主管個人觀感進行分級的兩個部分,想確認是否有法律上的問題呢?
A:
您好,
關於獎金部分應視公司是否為了改善員工生活而給予與工作無關的補助、獎勵,而屬於恩惠性給予(可參照勞動部函釋: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 3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至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之獎金,倘係雇主所為非經常性之給與、或單方目的且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另符合「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不論其名稱為何,均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若屬於恩惠性給予且無相關業務辦法規範(建議審閱公司相關獎金發給規則),則無法請求公司必須發給。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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