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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滿三年,提早離職

離職滿三年,提早離職


MO 發問於 2023-08-11 | 臺中 | 營造及工程業

Q: 2020年9月1到職,預計在2023年9月5離職,提早20天的話我需要在8月16號預告
因為在預告期內的9月1日剛好滿三年,理應是有14天特休的。
我想請問的是若公司在8月31要求我提早離的話,
1.要求工提前離職是否也需付該時間(至9月5日)的酬勞(薪資)?
2.特休是否也會被併計算成薪資給我呢?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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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公司要求您提早離職,相當於拒絕您於9/1~9/5提供之勞務,依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公司仍應給付您該段期間之薪水。
2.是,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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