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房東出租廠房未告知使用水利地.而導致後來被民眾檢舉佔用水利地.
也導致我們原有的機器設備因為佔用到水利地必須拆除移機及其他費用.但廠房我們還是續租.
請問移機拆除費用.這是可以向房東要求賠償嗎?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如果雙方間原約定的廠房使用內容是房東需要提供可以放置機器設備的地點,如果違反此義務,可以依契約或是法律規定對其請求賠償。
建議您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可請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處理,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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