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勞基法第2條:「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規定。
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含工資、給付的業績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等,這些都屬於員工的薪資。
換句話說,就是當初員工進入公司前,在雙方工作契約中有簽訂的報酬,即使員工離職,雇主還是得支付當初所簽訂的報酬。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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