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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過久未取車


ROOO 發問於 2023-08-10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我是自行車業的老闆 非加盟

我這有一位客戶在一年半前請我調整車工錢未收 且不肯留電話及其他聯絡方式

後來有一位自稱該車主友人說家裡有事三天後取車 也是不肯留資訊

上述所提從該友人來說的時後到現在也八個月了

1.我想問這樣我可以怎麼處理掉這台車?

2.如果車子放外頭造成遺失或毀損依照民法237條是否我不需負擔責任?

3.若是該車主日後出現我求償保管費有無金額限制?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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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下列民法規定
第 928 條第1項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第 934 條
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
第 936 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再者,依您所述,您幫忙調整自行車,等完成後才付款,故雙方應可認定為承攬契約。
而自行車與您該收之報酬有關,故您在未收到報酬前可對該自行車行使留置權,亦可主張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再者,報酬請求權於工作完成時工作完成時可認即屆清償期,故可定1個月以上期限通知客戶清償,但超過6個月仍未沒償的話,可不通知,即就其留置物取償,您既然已經完成工作8個月仍未取得報酬,是可拍賣該自行車以清償您的報酬及保管之必要費用。
但須注意的是,若拍賣、取償後仍有剩餘時,該剩餘款項仍歸原車主所有,車主請求的時效最長是15年;若不足受償時,當然可在車主日後要求取車時,再行要求。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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