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24-1 條,雇主要發給勞工的特休折抵金額要以「剩餘特休天數 x 平均日薪」來計算。您提到將未休之特休折抵工資是符合法規的,雇主不能拒絕之。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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