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因為我們公司要歇業了,公司8/1通知我們工作到這月底(8/31)
我的年資:2年8個月,公司須在前20日告知(8/11)
請問:
1.謀職假,我是8/11後才可申請,還是公司通知後(8/1)就立即可申請?
2.關於資遣費如何計算?是依照實領薪資計算,還是投保金額計算?
3.非自願離職,會讓業界覺得是「被開除」然後很難就業呢?
4.被資遣後,除資遣費跟謀職假還有什麼權益保障呢?
謝謝您撥空閱讀我的問題。
A:
您好:
(一)資遣費計算方式:
1. 勞退舊制(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
(1) 每繼續工作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2. 勞退新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
(1) 適用新制後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2) 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二)預告期間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但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計給。
(三)謀職假申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四)員工被資遣,除資遣費和預告期間工資,重要的還是公司要給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保障權利。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預約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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