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已全額支付,過承諾日未交付商品

已全額支付,過承諾日未交付商品


張OO 發問於 2023-08-02 | 彰化 | 其他

Q: 2023/06/16在ig競標到商品,當日已全額匯款給賣家,賣家表示會盡快安排出貨。17日賣家表示有請人幫忙寄出商品,我跟賣家所要貨號,賣家說沒有留存。
20日賣家突然說寄出人不小心寄出了兩個商品,要我全額墊付,我拒絕,並表示我還沒收到商品。賣家說等對方回收物流,會再寄出商品。
等待數日無果(這期間我曾跟他要電話號碼,他第一次給我他以前的空號,被我發現後才給我真正的電話),我去警局跟警方說明狀況,當下有撥打語音給賣家,賣家承諾會在8/1完成商品的交付。
現在已經8/2我仍未收到商品。賣家說要對寄出人進行法律訴訟,我要求賣家給予證明,他沒有回覆。
想請問
1、我只有賣家的姓名、電話、餐廳營業地址,要如何提告?我該如何主張?
2、請問這樣是否涉及詐欺?
感謝回覆!

消費者債務清理 民事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

瀏覽人數:180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
如對方所為之行為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為施用詐術之行為始有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否則僅為單純之民事交易糾紛,警方不會受理報警。
建議您可持個案相關事證委由律師協助判斷,以為您爭取相關權,並可協助您向對方為詐欺的告訴。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