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為有限公司,經二審宣判,公司需賠償對方100萬,但公司戶頭沒錢,請問法定代理人需賠償嗎?如果不理,法定代理人是否有任何刑事責任?
A:
您好,
公司為法人組織,與自然人之負責人為二分別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依民法第 26 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故民事判公司需賠償對方100萬,但公司戶頭沒錢賠,民事確定判決之效力仍僅對公司發生。
除非債權人另有針對公司負責人提告刑事,並經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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