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第1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次按股東因死亡致其出資額被繼承與股東出資額轉讓有別。如股東因死亡致其出資額被繼承,則無需經其他股東同意,惟公司章程應將死亡股東姓名及其出資額改為繼承人,且不列入修章次數亦無需檢附股東同意書(經濟部101年7月30日經商字第10102427310號函參照)。
故依題示情形,太太為有限公司之唯一股東,其死亡後出資額應由先生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先生之應繼分為遺產1/2,兄弟姊妹則均分遺產1/2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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