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商務中心借址登記契約內容問題

商務中心借址登記契約內容問題


jOOOO 發問於 2023-07-27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本人行號於111年10月與某間商務中心申請借址登記簽訂租賃1年契約,當時繳交租賃費用+保證金,惟今年7月因內部調整改由其他人另外設立公司,所以將其行號申辦歇業。
今審閱契約發現幾點疑問,想詢問律師們,
一、契約記載:「如乙方期約到期,遷出狀況必須以正常程序遷出才可取回履約保證金,如未遷出設籍之公司就現址解散、註銷、歇業或停業...等情事,等同未遷出公司之設籍,甲方則不需退還乙方履約保證金。」*遷出退履約保證金,必須提供「國稅局遷出函文」
二、「本人如有違約之情勢,未再續租,致公司營業登記仍未遷出甲方出租之地址,經商務中心寄存證信函2次催告遷出,依舊無到場處理,本人同意商務中心代為刻印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鑑,並委任甲方代為辦理公司註銷及註銷商業之登記,絕無異議。」
三、任一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他方權益時,願賠償他方之損害及支付因涉訟之訴訟費、律師費(稅捐機關核定之最低收費標準)或其他相關費用。

請問該契約有其效力嗎?是否表示該保證金不予退還?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瀏覽人數:818

A:  您好,
按契約債務人交付履約保證金予債權人,係以擔保契約債務之履行為目的,讓與其所有權予債權人,為讓與擔保性質,其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違約金等。又當事人為督促履約,約定債務人於一定違約情事發生時,即應為一定金錢給付,作為賠償預定或懲罰,或債權人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或不予發還,性質上即為違約金之約定,自有民法第252條規定之適用。
故本件契約約定保證金,依您立約時之真意,是否即將系爭履約保證金「全部」沒收而充為違約金?倘屬違約金之約定,依其性質係損害總額或懲罰性之違約金,如有過高之情,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聲請法院予以酌減。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