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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租屋修繕&不退押金糾紛

租屋修繕&不退押金糾紛


游OO 發問於 2023-07-2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1.想請問目前遇到的租屋修繕爭議

昨日點交
房東發現洗衣機運作滾桶卡卡的 然後聲音很大聲
跟當出交屋給我狀況不一樣

我就解釋我們都是正常使用,有發現聲音越來越大聲,但因為洗拖烘功能都正常所以認知上沒有覺得是故障

房東立刻說:但你第一時間沒告知,責任歸屬都算承租者

可是合約上根本沒寫這條「沒告知,要負擔賠償損壞」, 加上我們也不是人爲蓄意破壞造成洗衣機變這樣的情況,也不是蓄意不告知。

房東自己也說這台洗衣機買用了10年多,但她堅持她交屋前給我不是這樣的狀況 且 我沒告知,要我付責賠償維修, 請問這樣合理嗎?如果上法院 會被強制付賠償金嗎?


2. 惡意扣押金

目前房東說要等洗衣機 還有另外我們同意賠償的地板毀損報價出來
然候我們協調金額後 才會把押金還我們

但昨天點交的時後 有第三方公證人在場(非經手的房仲 因房仲不在請他人來協助點交屋) 他也幫我們協調房東說先押1萬元當做地板毀損費用抵扣押金 其餘的金額要先退還我們

後來我今天跟經手的房仲通電話 他說沒有 要等地板跟洗衣機報價金額出來 雙方同意賠償金額簽字後再行退還

請問我這樣可以告房東惡意抵扣押金嗎? 因爲她承諾在先,我也有點交時代理人文字佐證 及 當時協議的錄影存證

謝謝

民事 租賃糾紛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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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租賃糾紛,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依民法第432條第2項規定:「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因此,承租人如有未依租賃物之性質為使用、保管房屋,致房屋內家電毀損、滅失者,自應付修繕等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房屋及附屬家電設備,隨著時間經過及日常生活之使用,本即有折舊及自然耗損之問題,則承租人返還房屋時,就附屬家電即依自然耗損、折舊後之狀態返還,並無另為修繕之義務。

若出租人稱該洗衣機已使用10年,該洗衣機應已達相當之使用年限,縱有耗損亦應屬房屋附屬家電消耗、折舊,承租人自無修繕之義務;且出租人若欲請求承租人修繕或賠償,應先舉證證明該洗衣機之毀損,是因為承租人不依約定之方法或租賃物之性質、保管、使用、收益該器物所致,若其無法舉證,自不得請求賠償。因此,若房東無理由拒絕退還全部押金,承租人得評估以寄發存證信函、聲請支付命令、或提出民事訴訟等方式,請求其返還押金。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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