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日安:
依您所述,似乎是貴公司員工於工作時不慎造成對方公司之設備故障,以民事責任而言,對方公司可能:
1.依照契約約定內容、民法債務不履行之規定,主張貴公司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2.依照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對員工、貴公司主張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或主張由貴公司單獨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而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第2項)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至於貴公司是否得向員工求償、求償比例(貴公司是否與有過失),仍須視貴公司對於員工之指示內容、是否有違失等具體情形而定,尚無法一概而論。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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