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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告知特休計算方式應如何計算

未告知特休計算方式應如何計算


陳O 發問於 2023-07-26 | 桃園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您好,想請問特休問題
是111年7月20兼職工作到職(人派公司),半年為特休3天已休畢。重新計算應7/26應為7日特休嗎?也未隔年通知如何計算特休,原專員也已經離職換人。
目前上人派查詢為3天的特休
1.派遣公司未在注意事項上面告知特休為哪種年制(已休完舊有的紀錄也不提供查詢),這樣是否可以認為是周年制?
2.如隔年113年4或5月要離職,那特休會如何計算?應是幾天特休呢?謝謝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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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因此,主要的特休兩種制度,原則上是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一般主管機關是建議雇主適用週年制,但使用曆年制的公司也沒有違法;建議您向公司人資確認使用的特休制度。

如以週年制計算,您半年的特休3日已休畢,自112年7月20日起至113年7月19日止,在此期間有7日的特別休假;如您在113年7月19日前離職卻未休畢特別休假,可依法請領未休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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