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跟隨朋友開店,營業登記是我的名字,負責人也是我,申請上是獨資,但私底下是合夥,自己只是小股份,因為一些人事物,薪資問題,不想當負責人,要怎麼處理,如何脫身?朋友也不聞不問,坐等盈餘,因為負責人的身份,事事操心,想放棄了。
A:
您好:
依民法第674條之規定:「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以及民法第686條之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如您所述,您係與朋友合夥開店,該店面顯然係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之事業,應屬民法上之「合夥」,至於營業登記是您的名字,負責人也是您,僅為商業登記法之行政登記,而您仍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因此,若您想要退出合夥,可依民法第686條之規定向您朋友為聲明退夥之表示,退夥之意思表示到達後,若對方仍不予理會,可再發函促請源商號及您朋友辦理負責人的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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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您所提供之資訊比較有可能是隱名合夥,按民法第700條之規定「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本件當事人雖係以獨資身份經營商號,但為實際上係與朋友共同出資。
而就隱名合夥之退夥,按民法第701條之規定係準用民法合夥之規定。次按民法第686條第1項之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故本件若當事人之合夥約定未訂有期限時,則只要於2個月前通知隱名合夥人欲退夥,即可退出合夥之經營。又因本件之形式外關係獨資,故應於欲退出2個月前通知隱名合夥人,並於通知兩個月後,即可向主管機關提出廢止營業登記並按民法第709條之規定,將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返還。但若其之出資因損失而減少者,即僅返還其餘存額即可。
惟若隱名合夥契約係訂有期限之情形,則按民法第686條第3項之規定「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故如有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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