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一下,若雙方共組一個團隊要去比賽(以下稱甲、乙方),該賽事並無獎金,僅為一般賽事,但甲乙方會於因應該賽事產方許多前置訓練、器材、交通的費用,其中甲方於賽前,在無經另乙方同意下,公開宣稱乙方退出賽事,請問甲方有何法律問題?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不論是否有簽署契約、或僅口頭承諾,契約在法律上都是成立的,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
如其行為有違反雙方約定內容,您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改善;如其仍置之不理,經由律師協助對其為民事訴訟的求償行為,以追求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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