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任職三年,離職時公司要求員工必須將全套制服送乾洗店清洗完畢,留下洗標、收據後一併繳回公司,而送洗的費用員工必須全額負擔,請問公司的要求合理嗎?
A:
您好,
依照勞動部(89)台勞資二字第 0043550 號函釋「一、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二、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可知制服費用屬於公司應該要支付的勞務成本,由員工負擔並非合理,建議可先行向勞工局檢舉或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