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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本票的期限是幾年

本票的期限是幾年


楊OO 發問於 2023-07-13 | 臺北 | 營造及工程業

Q: 您好,想請問有關本票的問題,我先生有是一間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的負責人,設計師欠公司錢,有開立3張本票要還錢,2張期限已經到期,卻沒還錢,最後一張113年要兌現,請問本票期限是幾年呢?要怎麼把錢拿回來呢?可以提告嗎?謝謝

票據法 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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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依您所述,建議您參考上開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本票的有效期限只有3年,從到期日開始計算,若未記載到期日,則從發票日起算。另關於如何將錢取回,則於您向設計師追討債款而設計師沒有如期支付時,您就可以本票為依據,依上開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接著您只需等本票裁定的聲請結果出來後,就可以拿著法院的本票裁定,去國稅局查調債務人的所得與財產資料,進而進行強制執行受償,而無須透過漫長的訴訟過程討回欠款。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建議您可以攜帶本票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向律師諮詢,並委任律師協助依據上述規定內容撰擬本票裁定聲請狀及進行後續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也歡迎與我們聯絡,謝謝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04-23726102)


以謙待人,以理服人

A:  您好:
一、本票時效(本票期限):
(一)本票上有記載到期日:從「到期日」起算「3年」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即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二)本票上未記載到期日:從「發票日」起算「3年」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即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項)

二、因此,就貴公司目前狀況:
(一)依您的敘述,您先生手邊持有的本票是載有到期日,所以時效是從「到期日」起算,「3年」內都可行使票據權利。

(二)您先生有2張已到期的本票,但對方尚未還款的部分:
1.建議您先生可「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而管轄法院部分,說明如下(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票據法第120條):
(1)若本票上載有付款地:向「付款地的管轄法院」聲請。
(2)若本票上載有發票地:向「發票地的管轄法院」聲請。法院認為通常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的地址是發票地。
(3)若本票上沒寫付款地也沒有發票地:向「發票人住所地或營業場所地的管轄法院」聲請。
2.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發票人(對方.設計師)收到本票裁定後沒有在10日內抗告,本票裁定確定。您先生「收到本票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回覆供您初步參考,具體建議依個案實際情況而定,如有需要請您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A:  您好:
1、貴公司所執之本票,其消滅時效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所以雖然到期,但還沒逾越上開時效,權利亦不受影響。
2、若本票均到期或屬見票即付,則可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法院准許裁定後,可持該裁定再向法院對對方聲請強制執行,以清償欠款。
3、倘若本票已逾越時效,亦不影響向法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因該程序屬非訟程序而不審查實體,時效抗辯屬實體事項,不影響您的此聲請裁定之程序,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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