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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節後不付款


陳OO 發問於 2024-06-06 | 彰化 | 製造業

Q: 請問經委員會調解後同意分期給付,其中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對方同意在6/5開始給付,但現在都沒有收到第一期的款項,請問我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用嗎? 對方住高雄所以調解委員會是在高雄簡易庭召開,請問我可以在彰化地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嗎?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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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係經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者,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項:「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亦即您如果有收到法院核定過的調解書,則其效力與法院調解相同,相當於確定判決,得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如欲聲請強制執行,依照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通常聲請前,會先向國稅局窗口查調債務人之所得資料與財產資料,確認所得發生或財產所在位置屬於哪個法院管轄,之後才向欲聲請執行的標的所在地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聲請。例如債務人的房屋土地在某縣市,或是債務人的所得發生於某縣市時,會向該法院聲請執行。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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