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80,017元
除了現金, 可否用 [ 個人本票 ], 向法院提存所, 提交擔保金
A:
邱先生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80,017元除了現金,可否用個人本票 提交擔保金,僅提供意見供您參酌:
一、首先,依據提存法第6條規定:「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設若擔保提存事件:僅得依據法院之裁定或判決書主文所記載應提供之內容辦理之:例如:法院裁定記載定期存單、或其他有價證券者,即應以法院主文所裁定之種類為限。
二、若法院之裁定或判決書主文為僅記載新台幣80,017元整,可以銀行簽發本行之即期本票、支票、匯票缴納提存款,票據必須非禁止背書轉讓,另外,本票得以銀行簽發之即期本票為之,不得使用個人簽發之票據辦理提存。
以上意見,謹提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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