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舊的負責人,用了企業貸款,但核發下來的錢私人用,後來公司換了新負責人,舊負責人無力償還貸款,新負責人收到法院執行,這樣的責任歸屬在新負責人還是舊負責人。
A:
您好:
公司法人主要是為了經濟目的而存在,於依公司法設立後,在法律上即具有獨立之人格,此為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是現代經濟的基礎。故公司以公司法人的名義去辦了企業貸款,則貸款人既為公司,即應由公司負清償債務之責任。而公司責責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公司負責人僅係代公司法人為各種法律行為,故更換負責人後,銀行仍應請求債務人即公司清償債務,故向公司強制執行並無任何違法之處。
但依您所述,公司負責人將公司款項挪後作私用,則依具體的情事可能會涉有背信、侵佔、甚或行使偽造私文書等高刑責,此部分則可提出民事訴訟以追償公司款項及刑事告訴。
以上答覆,若有進一步疑問,或有指正,歡迎來電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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