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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


陳OO 發問於 2023-07-1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請問月薪32000,月休6天,餐飲業,在職天數12日即離職,因為是排休,中間休了3天,請問這3天雇主是否應該支薪?

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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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故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並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亦即雖無出勤義務,惟雇主仍應給付原約定之報酬)。
日薪制係指按「日」計薪,即依勞工與雇主約定之每日工資按「實際工作日數」計算(未含法定休假日工資);月薪制即指按「月」計薪,依勞雇雙方約定之每月工資按「月」給付(含休息日、例假日及法定休假日工資)。
如勞雇雙方約定的計薪方式,係以月薪計算。採月薪制員工,休息日3天仍可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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