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勞基法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故您寄發存證信函後,可查詢郵政機關投遞結果確認員工是否有收到您終止契約之郵件。
如員工有收到您終止契約之通知,始為勞動契約終止之意思表示到達對方。
此外員工是否無故曠職,或有其他正當事由或事故而無法上班或請假亦請確認。
以免退保後如造成員工損害,衍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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