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應檢視工作規則之內容,是否針對傳輸資料之行為進行規範;其次,若該傳送公司資料至非公司信箱之事件,該過失行為係可歸責於您,這部分公司確實有向您請求賠償的可能。建議您與公司協商懲處之內容(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04號民事判決:「雇主在自訂工作規則中,訂定獎懲及解僱事項,為基於雇主企業之領導、組織權,得對於勞動者之行為加以考核、制裁。雇主的裁量權除受勞動基準法第71條之限制外,另應遵循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勞工法上平等待遇原則、相當性原則為之。),並留意合法及合理性,公司不能濫用權利。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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