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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頂讓金跟後續頂讓金


洪OO 發問於 2023-07-0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今天我跟其他人投資完全沒簽約,但都有匯款記錄跟line的對話記錄,去年6月開始我丟100萬、另一個股東丟50萬、一個乾股沒丟錢說是技術股,所以股份佔比是我53% ,另一個股東26% 、乾股20% 。
但現在一年過了,店內負債-21萬,理應乾股不算,另一個應該跟我負擔我14萬,他7萬,但對方就扯一堆理由,他覺得他不應該付,他的意思是當初他50萬就沒有要增資,後面賠是我的事,所以賠我算我的。那想問如果今天問為了不要再賠(150萬燒完了,他又不願意賠)他能有什麼法律責任。另外如果因為房租是簽我的(還有4年約)我找人來接我房租約,應該不用跟他們交待吧,管他當初頂讓金多少,我要脫身不要讓我越賠越多,現況的店面就結束

民事 契約審閱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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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667條之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可知合夥非要式行為,如二人以上已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雖未訂立書據,即成立合夥關係。

再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以及民法第689條:「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可知若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則合夥人若不願繼續合夥,可聲明退夥,並請求其餘合夥人結算盈虧後,返還出資額之比例。

如您所述,您與其他人投資沒簽約,但有匯款紀錄跟LINE的對話紀錄,您投資金額為100萬,另一名股東投資金額為50萬,另一名則為技術入股,約定股份占比為您53%、另一名股東26%、技術入股股東則為20%,惟因占比不足100%,顯有計算錯誤,應先予釐清。而今店內對外負債21萬,依法,合夥事業之全體合夥成員,必須對合夥債務,連帶負無限責任。也就是說,乾股股東亦須就負債負擔責任,而投資50萬之股東以沒有要增資等語拒絕負擔責任,亦於法無據。至於若您三人皆不願再繼續經營該合夥事業,則建議可以決議結束合夥,並進行合夥清算。房屋租賃契約當初雖由您擔任出租人,但因係用於經營合夥事業使用,倘若您三人未決議解散,您亦未聲明退夥,即擅自找人來接手您的房租約,亦顯然有違法,若之後造成損害,尚有可能遭其他股東請求賠償,應謹慎行之。

以上個案為合夥事業經營及退夥清算事宜,涉及法律程度較為複雜,建議向專業法律人士為諮詢後,再進行後續動作,以免損及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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