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所述,對方以投資名義向您們借錢30萬元,說好每一期的25號到30號必須還款11,000元,本利攤還,月利率為3%,對方卻沒有按照每個月的25號到30號還款,過程都須您一直去催款,目前對方只還部分本金利息,雙方有簽協議書,若協議書內未約定「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則就剩餘尾款部分無法直接聲請支付命令,僅能一期一期向對方請求,每一期經催告仍不予給付,再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亦可在時效內,一起統整數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您就剩餘尾款部分直接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聲明異議,則法院可能以對方享有期限利益而駁回您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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