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能受強制執行之標的,必須為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始能納入強執範圍。您所詢情形,必須證明欲執行之標的車輛係債務人所有,倘若其車輛係登記為其他人所有時,執行法院會命您補正相關資料證明該車輛為債務人所有,否則不會准許對該車輛進行強制執行。換言之,若登記人與實際所有權人不同時,除將面對證明所有權之困難外,即便執行法院進行執行,該登記人亦可能主張其始為該車輛之所有權人而提出異議。至於車輛掛用之牌照必須掛用合法登記,倘未經合法登記擅自掛用其他牌照時,一經查獲可能遭受罰鍰以及吊銷牌照。
另動產之執行,實務上執行法院亦會命債權人應查報該動產所在位置,執行法院始能至現場辦理查封及交付保管等相關程序。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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