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解除契約的方式,不一定要在原契約上註記或歸還原契約,可另以書面寫明,或以其他形式(如訊息截圖或電郵等)證明雙方合意解約。
如對方拒簽任何文件,您亦可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表明立場,並載明已退還機器等,以確保您的權益。
以上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還是要視個案具體狀況才可以提供更具體的建議。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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