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敝姓許
本人是訴狀人
原告以民事訴訟提告
如被告同住人滋擾原告
同樣可依維法裁罰嗎?
A:
您好
按藉端滋擾住戶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此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自明。所謂藉端滋擾住戶,乃指行為人基於滋擾住戶之故意,藉由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而以逾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觀念所能容忍之行為,妨害住戶之安寧者。
因滋擾行為多端,如臺端所稱滋擾行為,已逾越該特定事端在一般社會觀念所能容忍,則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之可能。
感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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