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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意即若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對該命令有疑義,債務人可於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若提出異議,則視為進入訴訟或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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