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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約賣房


李OO 發問於 2023-07-03 | 桃園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我跟房仲簽專任約賣房,現有人出的價格已到達我的底價再多一點點點並出了斡旋,仲介打來只說要約時間簽約,但完全沒有要再與我議價的意思??!我不懂,所謂斡旋,不就是要看我同不同意買方的條件嗎?
她的解釋說因為已經達到你的底價,根據合約,出價達底價視同成交
那我是不是也可以合理懷疑,她洩漏底價給買方,所以買方只用超出底價的一點點就出斡旋,逼我賣房?
她還說,若我不成交就視同違約,要賠仲介違約金...
1. 出價達底價視同成交,是否危害我的決定權?
2. 雖已達到我的底價但我不同意的話,房仲是否不能強迫我成交?
3. 當時她給我簽了一張委託銷售契約書(只有開價)還簽了一張銷售授權書(只有底價),請問我可以主張他們讓我簽兩份合約視同違法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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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消費糾紛您可向當地消保官進行申訴或是申請調解,亦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為維權之主張,如其仍置之不理,可逕向法院起訴處理。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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