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第 5 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第 7 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您的員工3月底到職,至目前還未滿3個月,期間已請病假9天,事假4天。因病假尚未逾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之規定,事假也未逾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故如員工有提出請假證明,證明有必要請假,尚屬合於法律規定請假,有關就診紀錄只有3天,是否有開立診斷證明證明因病需休養日數?這部分也要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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