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亦為勞工維持經濟生活之主要憑藉,故為保障勞工生活,工資應全額且定期給付給勞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2號行政判決參照。
再者,依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題台端之雇主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每月分兩次支付薪資,合於勞動基準法第23條每月至少發給二次規定,尚屬合理。
另外,本題雇主既與員工約定20日、30日各發放50%薪資,自應該按時給付工資,否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而雇主於發薪日當日公告延後發薪,即可能違法前開規定,主管機關將得裁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等事項。從而,建議可以先與雇主協商,若協商不成,再向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諮詢,或進一步申訴、調解等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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