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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派相關問題


許OO 發問於 2023-06-16 | 桃園 |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Q: 公司要另一處設置辦公室,距離公司原址大約15公里,會調派一些同仁前往新址工作,公司會給予交通補助或是租房補助,請問是否有違法令?以及這兩項補助是否有法令規定如何計算?
另外要讓部份同仁有彈性上下班的時間,如上班八點到下午五點,可彈性半小時,是否有違法?或是該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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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您所述,公司調動員工前往新址工作,須注意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的五個原則(註一),否則可能已違法。前述五個原則中,有一個原則是「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您提及公司有提供員工交通補助或租房補助,該補助應屬於雇主對於員工的協助,但是,15公里是否構成「工作地點過遠」?公司提供的交通補助或租房補助,是否構成「必要之協助」?這些問題,法律目前並無明確規定,需要依照個案情況做判斷。

關於彈性上下班部分,仍應注意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且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否則將違反勞基法第47、35條(註二)。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勞基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註二
勞基法第47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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