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問去年接到活動相關案子,結案後對方也於今年完成交付款項,但是過了4個月後,對方又突然提起活動中有影像失誤的問題,任何依合約合理配置問題,要求退還2萬元,當初簽合約雙方各乙份,但我簽完給對方後,對方卻沒有完成簽約並歸還我一份,想問這樣合約還算是有效的嗎? 我應該退還2萬元嗎?
A:
本件,於契約定性上屬於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待工作完成後,就該工作內容給付報酬,而為承攬契約,合先敘明。
就本件合約是否有效成立,按民法第153條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而,就合約是否有效成立,並不以合約是否有雙方各執一份為生效要件,而是雙方就該契約有無意思表示合致而定。本件,由於承攬人及定作人於去年接到案子後,承攬人有就該活動為相關之給付,而定作人於承攬人於工作完成後,亦有給付相關之報酬,故雙方均有就該承攬契約所負之義務為履行,顯然對於該契約之成立有意思表示之合致。因而,該契約之有效成立應無疑問。
次就該請求返還2萬元之減少報酬請求權是否得行使,按民法第514條第1項之規定「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而,本件縱使定作人於活動結束後當下即發現影像失誤之瑕疵,然由於其係於4個月後即向承攬人提出請求返還2萬元之減少報酬請求權,而未超過1年之短期時效,因而,定作人之請求並未罹於時效,而得向承攬人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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