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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書籍網路上販售著作權問題


周OO 發問於 2023-06-12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公司購買實體書籍,是否可以將書籍的內容,在網路上販售每個作品做法說明圖,並且可以一個作品圖多次販售。例如:教你如何製作一個A字裙,販A字裙的版型及說明。謝謝

著作權問題

瀏覽人數:206

A:  您好,依照所述,公司在網路上將書籍的內容(作品說明圖等)在網路上販售,可能已構成著作之「重製」、「改作」、「散布」或「公開展示」(註一)。如果公司並非著作權人,則公司可能已觸法而有民刑事責任(註二)。建議將實體書籍、做法說明圖、作品圖等文件準備齊全,並向專業人士(例如律師)諮詢,以確保權益。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403018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號13樓之6
Tel: (04)2201-2830
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略)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略)

註二
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1條: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A:  您好:

按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1條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復按同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7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如您所述,貴公司購入某本書籍,而依上開規定,僅該書籍之著作人享有重複製作該書籍之「重製權」,以及藉網路影像提供該書籍內容之「公開傳輸權」。是以,若貴公司未經著作人同意或授權,擅自重製該書籍之內容,並在網路上提供予公眾,可能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因而須負擔相關民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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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1款之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因此,若是將書籍以拆分的方式做成說明圖時,所侵害者係「重製權」;而若是將書籍之內容以翻拍成影片的方式做成說明時,則構成侵害「改作權」之行為。本件,公司將實體書籍之內容拆分成各個作品的作法說明圖公開販售之行為,如係單純拆分書籍內容時,可能構成侵害重製權之行為,如係翻拍成影片販售者,則可能構成侵害改作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不論系侵害重製權或改作權者,均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1條之1第1項、第92條之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侵害重製權、散布重製物、侵害改作權之行為亦有相關之刑事責任,並予敘明。
您的問題都涉及比較細的法律層次,建議您攜帶資料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相關文件及討論方向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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