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父親使用我的名字開公司,個人完全沒有接觸到公司事務,在102年11已清算無營業,但無告知有稅務沒繳,且清算前負責人已改為父親,但最近出國被攔下,原因是稅務沒繳納,在102年11月被強制執行,請問該如何解套?需提告父親隱瞞還是說什麼方式可以處理呢?因為真的無法償還!
A: 您好,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在行政執行,您於公司有欠稅行為時擔任負責人,即為依稅捐稽徵法及限制出境規範所規定之負責人,可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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