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加盟品牌契約解約後,是否有需要刪除之前合約期間內在網路社交平台上所上傳的相關商標或是商店名稱(影片、照片內有商標)
A:
按商標法第5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次按商標法第68條第1項之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因此,實務 在判斷是否侵害商標權上,需以「使用」商標為要件,亦即,按前述商標法第5條之規定,商標之使用應具備1.使用人須有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意思、2.使用人需有行銷商品或服務之目的、3.需有標示商標之積極行為、4.所標示者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如果未有使用商標之情事時,則不會構成商標之使用而無違反商標法之規範。
本件,於加盟品牌契約解約後,就是否須把網路社交平台上所上傳的相關商標或是商店名稱全數刪除,如果欲繼續使用該帳號作為行銷商店之用時,對於該網路社交平台上所上傳的相關商標或是商店名稱,雖係於合約期間內所拍攝,但如有透過該商標行銷自己之商品之情事時,則因為影片、貼文仍在繼續宣傳該商品或服務,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使用商標之行為。
因此,最為穩妥之行為,即是將涉及該商標之貼文及相關影、照片刪除,以避免被認定為有繼續使用該商標作為行銷商品、服務之行為而違反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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