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某員工的老公(非同公司)誣衊店長為小三,並以此為由找黑道朋友來店門口堵人因店家報案而不成卻於晚上私訊店長威脅不可安排該名員工繼續留任否則每天請黑道朋友來店裡鬧場。請問:
1.其干涉他人公司人事營運以及恐嚇的行為是否適用民法或刑法範圍呢?
2.僱主與店長該如何求償與自保?
A:
您好,
1.依照所述,該員工的老公可能已涉嫌恐嚇危安罪等刑事犯罪(註一),亦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註二),而有刑事及民事責任。
2.建議將相關事證準備齊全,並向專業人士(例如律師)諮詢,再進一步評估是否要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起訴,以確保權益。
以上簡要答覆,如果仍有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絡。
林慈政律師
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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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tj.lin@kllaw.com.tw
註一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註二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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