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詢問合夥關係結束與財產清算,是找會計師還是律師? 人不在台灣可以代理人全權處理嗎?流程應該如何進行?
A:
您好:
合夥退夥是規定在民法第686條:「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依該條文之規定,合夥人聲明退夥除非係在不利合夥事務之時期,否則合夥人聲明退夥毋庸獲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即生效力。合夥關係結束與財產清算流程部分,則係先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對方要退夥後,依照民法第697、698條之規定進行財產清算,清算過程係先算出合夥財產資產價額後,再扣掉虧損金額,若有剩餘,再按出資額比例退還。
如上所述,可知合夥關係結束須依意思表示為之,而財產清算部分或有需要簽署協議書洽談和解,或進一步提起訴訟請求分配,建議您可以找律師進行。若您人不在台灣,仍可以委託律師全權處理,受任律師會將洽談條件跟案件處理進度向您回報及確認。
以上仍需視當事人的個案情形而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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