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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問題


同OO 發問於 2024-06-29 | 高雄 | 製造業

Q: 請問股份有限公司要解散的話需要全體股東同意?董事會同意?票數要多少比例呢?
如果原經營者可以申請當清算人?是否可買公司不動產? 或是被銀行拍賣時可以優先承購嗎?

公司治理 公司變更(合併、解散、清算、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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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所詢問題涉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及強制執行。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依公司法第316條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解散時,除破產外,董事會應即將解散之要旨,通知各股東。」

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依強制法第70條第6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

依最高法院80 年台抗字第 143 號民事判決:「不動產之拍賣,債務人得否參與應買,與拍賣之性質有關。查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通說係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 (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五二號及四十九年台抗字第八三號判例參照) ,故債務人若於其不動產被拍賣時再參加投標,則同時兼具出賣人與買受人之地位,與買賣須有出賣人與買受人兩個主體,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買賣契約之性質有違,自應解為債務人不得參與應買。」

股份有限公司若欲解散清算,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而清算人及董事於清算時均為公司負責人,於此情況如參與應買,恐有無法兼具出賣人與買受人之地位,與買賣須有出賣人與買受人兩個主體之情況不符,有違反債務人不得應買之虞。且董事並非不動產出售時之優先承買權之人,無法行使優先承買權。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台端如擔任清算人,尚不得應買、也無有優先承買權。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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