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跟律師詢問有關於公司法的相關問題
我有與其他人員出資金一起設立有限公司
公司當初設立時有提到要給予的薪資(有line 證明,只說明金額但沒細項)與職權範圍(口頭承諾)
直到設立到開始營運,薪資沒給予當初說的金額,也慢慢介入我職權(有開會協調)後,還是在介入職權
讓我認為沒有當初說好的薪資與職權,提出要退出公司
而負責人告知因有限公司屬於公司法,沒有退股一說
想跟律師請問公司法是在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目前只有填寫客戶聲明書(501)與實質受益聲明書,其餘相關投資或股東資料都沒有,股東會沒開過,股東協議書也還沒簽,過程中只有一次增資要股東簽名而已
A:
您好,
公司法上公司有四種公司型態,如您出資設立的公司為有限公司無法直接退股,僅可轉讓出資額,此有公司法第111規定「1.於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2.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3.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依公司法第 6 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第 19 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故您出資設立之公司業已登記並營運,即有公司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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